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07號
TCDV,103,訴,2607,2015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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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金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王松山、坤展土地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傅宗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就
財產權之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就於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元,合計金額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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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