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莊景隆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複代理人 許嘗訓
被 告 陳秋滿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展律師
複代理人 李毅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