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84號原 告 林正杰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黃鉦哲律師被 告 林端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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