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2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林明錡被 告 劉長勝 李東源 李東亮 李東栢 李淑媚 李三評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振明被 告 李鐘雄 李森榮 李源沂 李榮茂 李榮華 李榮貴 劉李秋霞 李玉燕 李伯齡 李蓮芳 李慶芳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綉芳被 告 李東鑫 李東淵 曾李綉雲 蔡李秀玉 李惠美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菊被 告 劉淑雯 劉淑娟 盧李月霞 楊璧如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當事人「李連芳」部分,更正為「李蓮芳」。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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