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3年度,24號
TCDV,103,家簡,24,20150630,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林明錡
被   告 劉長勝
      李東源
      李東亮
      李東栢
      李淑媚
      李三評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振明
被   告 李鐘雄
      李森榮
      李源沂
      李榮茂
      李榮華
      李榮貴
      劉李秋霞
      李玉燕
      李伯齡
      李蓮芳
      李慶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綉芳
被   告 李東鑫
      李東淵
      曾李綉雲
      蔡李秀玉
      李惠美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菊
被   告 劉淑雯
      劉淑娟
      盧李月霞
      楊璧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當事人「李連芳」部分,更正為「李蓮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