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782號
TCDV,103,婚,782,2015061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82號
原   告 林聖記
被   告 范嘉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