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82號原 告 林聖記被 告 范嘉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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