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3
3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
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
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
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
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萬0,646 元,上
訴裁判費為1 萬3,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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