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原 告 劉錦成原 告 林玉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被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詹賢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被 告 林清淵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被 告 李秉穎被 告 張鑾英被 告 邵蓓嵐被 告 王景甲被 告 周獻堂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俊廷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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