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2號
TCDV,100,醫,32,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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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2號
原   告 劉錦成
原   告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林清淵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李秉穎
被   告 張鑾英
被   告 邵蓓嵐
被   告 王景甲
被   告 周獻堂
被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俊廷
上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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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