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4年度,151號
TCDM,104,訴緝,151,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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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元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
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17時40分 許,駕駛由少年崔○哲冒名向起揚租車公司租賃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邱彥翰,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 3 段與四川路之交岔路口附近違規紅線停車,因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警員巫財烈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巡邏車編號7113號)警用巡邏車搭載小隊長陳峻玉 、警員吳啟明、警員洪振強巡邏行經該處發現,警員巫財烈 遂駕駛上開警用巡邏車駛往上開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 前方,欲實施盤查,詎甲○○竟拒絕接受盤查,基於對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 妨害公務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加速衝撞上開警用巡邏 車之右前側車門而逃逸,致上開警用巡邏車受有右前側車門 凹陷等處之毀損,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並毀損員警職 務上掌管之上開警用巡邏車。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大隊第一中隊小隊長陳峻玉、警員巫財烈、警員吳啟明、警 員洪振強隨即駕駛上開警用巡邏車追緝甲○○駕駛之上開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因當時臺中市 西屯區文心路段正值紅燈,甲○○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因 之停止在車陣之中,小隊長陳峻玉、警員巫財烈、警員吳啟 明、警員洪振強見狀旋即下車前往甲○○駕駛之上開自用小 客車左前、右前、左後、右後方包圍欲進行攔查盤檢,並拍 打車窗要求甲○○下車,惟甲○○仍拒絕接受盤查,於同日 17時45分許,又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及毀 棄損壞之犯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前後衝撞乙○○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劉金嘉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及陳嘉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並致沈至龍駕駛之上 開自用小客車受有左後側葉子板、左後側車門、左後輪及保 險桿等處之毀損,致劉金嘉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受有右後 燈、右後側車門、右後葉子板、後保險桿等處之毀損,致陳



嘉凌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受有右前葉子板之毀損,而上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亦因甲○○之駕車衝撞行為 而受有前方保險桿、左前側車門等處之毀損(甲○○毀損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毀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及毀損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部分,均未 據告訴),甲○○再趁隙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逃逸至臺中市 ○○區○○路00號對面,並棄置上開自小客車下車離去。因 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同法第 138 條之毀損公務上掌管物品、同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等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已於104 年2 月11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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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