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耿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684、6489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80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耿昌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陳耿昌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等罪,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6 月17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