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洪肇鴻
即 被 告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號。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於臺中市○○區○○○街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