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萍
楊怡君
賴妤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案件(103 年度緩字第2910、2911、2912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
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吊飾玖拾玖件、包包肆件、布章貳件、服飾壹件及ADIDAS商標服飾叁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慧萍、楊怡君、賴妤淇因犯商標法案 件,經檢察官以103 年偵字第600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 3 年5 月12日確定,104 年5 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仿冒迪士尼商標吊飾等物(詳103 年度保管字第 81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慧萍 、楊怡君、賴妤淇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於104 年5 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3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迪士尼商標吊飾99件、包包4 件、布章2 件、服飾1 件及 ADIDAS商標服飾3 件,經鑑定之結果為仿冒品,此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0份、鑑定報告書1 份、AD IDAS委任狀及鑒別委任狀各1 份、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 認定通知書各1 份、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書1 份、瞳瞳 服飾店名片1 張、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營業人統一編號00 000000查詢結果表1 份、估價單1 張、現場搜索照片6 幀、 侵害商標圖樣明細之附表1 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二中隊臺中分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3 年度保管字第0812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證,堪認上開扣案之物,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 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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