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庭
陳昭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8號、103 年度偵字第1974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貳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庭、陳昭平2 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97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3066號駁回而 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槍枝2 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均為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7 月 3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聲請就扣 案之上開手槍2 支,均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1 款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2 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97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3066號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 揭扣案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試 射法鑑驗結果,認扣案槍枝2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均係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亦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7 月3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是前揭扣案槍枝,均屬違禁物,揆諸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之,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