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銘仁
具 保 人 陳琮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
聲沒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琮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銘仁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具保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將具 保人陳琮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0元 ,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103 年 3 月20日刑事被告保證書及103 年刑保字第123 號刑事保證 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送達證書3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 拘提報告書各1 份及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 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