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9號
TCDM,104,簡附民,9,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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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盛煌即安陽商行
      廖秀美
      張華方
被   告 張瑞鵬
      謝秀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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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