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汝雲
林嘉祥
陳燕惠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5
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江汝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嘉祥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燕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二、(六)第 7行「相像競合關係」應更正為「想像競合關係」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 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 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 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 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
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 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 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 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經警查獲 該次賽鴿活動,僅完成插組統計,並收取賭金,尚未進行賽 鴿比賽,已構成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場場所罪, 惟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 易字第452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共同正犯之成立,祇 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 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 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 第862號、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 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就民國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101 年12月冬季北海賽、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部分,均係犯上 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 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另就103年春季北海賽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㈡、被告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與林瑞庭(已歿)間,就上開 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等就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101年12月冬季北海賽、102 年12月冬季北海賽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賭博罪、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3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又被告 等就上開三賽季間,期間均相距數月有餘,難認有何時間、 空間密切之關係,另上開三賽季所犯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與103年春季北海賽所犯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等4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等利用經營賽鴿組織,聚集大量不特定之會員簽 賭下注,不斷連貫進行各季賽程,藉此牟利,意圖不勞而獲 之心態實有可議,所為除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 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外 ,並使簽賭者玩物喪志,嚴重者家破人亡,亦所多見,對善 良風俗已生一定之危害;又其所屬會員數十名,各季比賽簽 賭金額動輒數千萬元,規模非微,行為所生之危害性非輕。 惟念及其等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前均無任何罪刑紀 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 參,暨審酌其等所任職務之重要性及期間長短、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等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沒收部分: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供本件犯罪 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除編號14電腦設備(電腦主機)2 臺係屬被告江汝雲所有外,其餘均為林瑞庭(已歿)所有, 業據被告3人陳明在卷,基於共犯責任一體原則,本院自應 於被告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所犯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刑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項下,依第38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項規定,就全數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均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重股
103年度偵字第20507號
被 告 江汝雲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嘉祥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8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燕惠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汝雲係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之「新太平海 翔賽鴿分會」(下稱海翔鴿會)會長林瑞庭(業於民國103 年8月4日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配偶,負責核對賽鴿簽 賭投注單內容及收取投注金,另與林瑞庭以每日薪資新臺幣 (下同)1500元之代價,僱用林嘉祥擔任海翔鴿會秘書長, 負責賽鴿腳環配發、鴿鐘發放、集鴿、賽鴿簽賭投注等工作 ;另以月薪2萬4000元之代價,僱用陳燕惠擔任會計,負責 賽鴿簽賭投注記帳等會計工作,渠等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提供海翔 鴿會上址會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邀集賭客插組投注賭 盤,由江汝雲、陳燕惠現場收受投注現金或支票,或請賭客 將投注金匯入林瑞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插組投注之賭博方法為:先由投注簽賭者於賽季比賽前 ,購買賽鴿腳環,後由海翔鴿會為每隻賽鴿配發電子腳環號 碼,並發放鴿鐘與會員,會員可從自己參賽之賽鴿中,挑出 數隻賽鴿參與插組下注,或經其他鴿主同意,以他人之賽鴿 參與插組下注,惟每隻賽鴿僅能由一位會員插組下注,插組 組別有:萬里組、色組、多隻勝組、普通組、破無比組。( 一)萬里組:分為「單隻2斤組」、「雙隻1斤組」。「單隻 2斤組」代表以1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元;「雙隻1斤 組」代表以2隻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1000元。(二)色組: 以羽毛色澤為紅色、白花混色或翅膀上有白色羽毛之賽鴿作 為比賽下注標的,並分為「色單2斤組」、「色雙2斤組」。 「色單2斤組」代表以1隻有色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元 ;「色雙2斤組」代表以2隻有色賽鴿為1組下注,每注2000 元。(三)多隻勝組:分為「雙1斤組」、「參1斤組」、「 肆1斤組」、「伍1斤組」,各代表以2隻為1組、3隻為1組、 4隻為1組及5隻為1組之賽鴿作為下注標的,每注1000元,以 比賽終了飛回數量最多之賽鴿組決定輸贏。(四)普通組: 分為「單1斤組」「單2斤組」、「雙1斤組」「雙2斤組」、 「參1斤組」「參2斤組」、「肆1斤組」「肆2斤組」、「伍
1斤組」「伍2斤組」。「單1斤組」、「單2斤組」,代表以 1隻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注1000元或2000元;「雙1斤 組」、「雙2斤組」,代表以2隻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 注1000元或2000元;「參1斤組」、「參2斤組」,代表以3 隻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注1000元或2000元;「肆1斤組 」、「肆2斤組」,代表以4隻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注 1000元或2000元;「伍1斤組」、「伍2斤組」,代表以5隻 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注1000元或2000元。以複數為1組 之賽鴿於賽程中雖有賽鴿未飛回,僅存之賽鴿仍得繼續比賽 ,以決定最後之輸贏。(五)破無比組:分為「雙1斤組」 「雙2斤組」、「參1斤組」「參2斤組」。「雙1斤組」、「 雙2斤組」,代表以2隻賽鴿為1組下注,可分別下注1000元 或2000元;「參1斤組」、「參2斤組」,代表以3隻賽鴿為1 組下注,可分別下注1000元或2000元,於賽程中如有其中1 隻賽鴿未飛回,該組即喪失比賽資格。投注賭客依上開插組 組別,填寫投注單並繳交投注金,江汝雲等收取前述投注金 後,抽取百分之5作為佣金以牟利,餘則依各組比賽規則, 以飛行距離除以飛行時間計算飛翔成績,決定優劣等次,並 由獲勝賭客依不等之比例分配各組賭金,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其等邀集林寅三、詹詰賢、林焜招、林冠仁、陳燦林、賴 崑望、林武亮、張進滄、陳熾能、趙寶林(投注賭博鴿賽名 稱詳如附表一所示,林寅三等此部分賭博罪嫌,另行緩起訴 處分)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客,投注參賭101年6月夏季南海 賽、101年12月冬季北海賽、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賽鴿賭博 ,並抽取百分之5作為佣金以牟利。其等另預定於103年3月2 8日舉行103年春季北海賽賽鴿賭博,並邀集何世悟、黃志源 、林寅三、蔡國隆、詹詰賢、車庸正、鍾志章、賴瓏升、林 焜招、洪朝煌、黃枝發、賴榮松、楊志鏗、古召銘、林銘河 、廖述松、李宗鑫、曾有照、巫永泉、林冠仁、楊進發、簡 啟川、李傳榮、楊金賜、徐國基、林烽琪、林金固、紀淑清 、邱福財、陳燦林、賴崑望、陳定寶、林秋萌、詹三德、蔡 文仁、陳進城、蘇錦福、李耀楨、孫銓源、蔡明峻、何進興 、陳進昇、吳炳誦、林武亮、黃添惠、洪章尉、陳又維、林 錫乾、呂嘉欽、劉明昇、張進滄、陳熾能、張朝雄、楊演麟 、曾枝村、趙寶林、陳徐台、林文智、張清票、黃致龍、廖 三堅、王智民(何世悟等62人涉犯此部分賭博罪嫌部分,另 行不起訴處分)、張永岱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客投注參 賭(何世悟等人投注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103年3月 27日,經陳燕惠以電話通知張永岱等,林瑞庭去向不明,原 定於同年月28日放飛之賽鴿活動取消,張永岱報警始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於偵訊時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何世悟、黃志源、林寅三、 蔡國隆、詹詰賢、車庸正、鍾志章、賴瓏升、林焜招、洪朝 煌、黃枝發、賴榮松、楊志鏗、古召銘、林銘河、廖述松、 李宗鑫、曾有照、巫永泉、林冠仁、楊進發、簡啟川、李傳 榮、楊金賜、徐國基、林烽琪、林金固、紀淑清、邱福財、 陳燦林、賴崑望、陳定寶、林秋萌、詹三德、蔡文仁、陳進 城、蘇錦福、李耀楨、孫銓源、蔡明峻、何進興、陳進昇、 吳炳誦、林武亮、黃添惠、洪章尉、陳又維、林錫乾、呂嘉 欽、劉明昇、張進滄、陳熾能、張朝雄、楊演麟、曾枝村、 趙寶林、陳徐台、林文智、張清票、黃致龍、廖三堅、王智 民、證人張永岱等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三之投注 資料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江汝雲等3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渠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之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10 1年12月冬季北海賽、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 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二)另按經警查獲該次賽鴿活動,僅完成插組統計,並收取賭金 ,尚未進行賽鴿比賽,已構成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場場所罪,惟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及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52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江汝雲 、林嘉祥、陳燕惠之103年春季北海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 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三)被告江汝雲等3人與同案被告林瑞庭間,就上開罪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四)被告江汝雲等3人之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101年12月冬季北 海賽、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所犯上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 段之普通賭博、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 、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均請從一重論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五)被告江汝雲等3人之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101年12月冬季北 海賽、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103年春季北海賽所為,犯意 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六)報告意旨認被告江汝雲等3人之103年春季北海賽所為,同時 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惟原訂於103年3月28日之103年度 春季北海賽並未進行,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江汝雲等3人自 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及同法第268條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惟報告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起訴 犯罪事實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相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江汝雲等所有,且供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
(八)末請審酌被告江汝雲、林嘉祥、陳燕惠並無犯罪前科、素行 良好,有被告江汝雲等3人之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據,兼以渠等犯後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三、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江汝 雲、林嘉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預 定於103年3月28日舉行賽鴿競賽為由,先行將海翔鴿會印刊 之103年春季北海賽會文放置在臺中市各處販賣賽鴿飼料之 店舖內,並透由各該店鋪販售賽鴿腳環,收取每隻賽鴿腳環 費100元,並對外宣稱該會所舉辦之103年春季北海賽免除每 隻賽鴿參賽所應繳納之2000元報鴿費,藉以吸引鴿主參與該 次賽鴿競飛活動之插組下注賭盤,致告訴人張永岱;告訴人 兼同案被告何世悟、黃志源、林寅三、蔡國隆、詹詰賢、車 庸正、鍾志章、賴瓏升、林焜招、洪朝煌、黃枝發、賴榮松 ;同案被告楊志鏗、古召銘、林銘河、廖述松、李宗鑫、曾 有照、巫永泉、林冠仁、楊進發、簡啟川、李傳榮、楊金賜 、徐國基、林烽琪、林金固、紀淑清、邱福財、陳燦林、賴 崑望、陳定寶、林秋萌、詹三德、蔡文仁、陳進城、蘇錦福 、李耀楨、孫銓源、蔡明峻、何進興、陳進昇、吳炳誦、林 武亮、黃添惠、洪章尉、陳又維、林錫乾、呂嘉欽、劉明昇 、張進滄、陳熾能、張朝雄、楊演麟、曾枝村、趙寶林、陳 徐台、林文智、張清票、黃致龍、廖三堅、王智民等陷於錯 誤,誤認被告江汝雲等有舉辦賽鴿競飛之真意,而為附表二 之投注,詎被告江汝雲等收取告訴人張永岱等人之投注金後 ,竟捲款潛逃。因認被告江汝雲、林嘉祥同時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 訊據被告江汝雲、林嘉祥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背信等 不法犯嫌,被告江汝雲辯稱:其只是依據林瑞庭之吩咐做, 錢都是林瑞庭在處理,其不清楚等語。被告林嘉祥辯稱:其 沒有處理投注金的事情等語。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庭
證稱:後來周轉不靈才會無法如期舉行103年度春季北海賽 ,並非自始有意詐欺等語。證人即告訴人張永岱證稱:其已 經和林瑞庭等和解,後來確認江汝雲、林嘉祥沒有參與,不 願意再追究等語。證人即告訴人詹詰賢證稱:其一開始就沒 有要告等語。證人即告訴人賴瓏升證稱:林瑞庭是會長,不 知道江汝雲是誰等語。證人即告訴人林焜招證稱:其不認識 江汝雲等語。證人即洪朝煌證稱:其沒有要告江汝雲、林嘉 祥等,是警察誤會其意思等語。證人即告訴人黃志源證稱: 其覺得沒有被詐欺,其不要告了等語。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江汝雲等有何詐欺、背信之不法犯 嫌,應認其等罪嫌不足。惟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江汝雲等 此部分罪嫌,與上開起訴罪嫌間,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賭客 │賭博鴿賽名稱 │
├──┼──────┼─────────────────┤
│ 1 │林寅三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2 │詹詰賢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3 │林焜招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4 │林冠仁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5 │陳燦林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6 │賴崑望 │1、101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2、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7 │林武亮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 8 │張進滄 │101年6月夏季南海賽 │
├──┼──────┼─────────────────┤
│ 9 │陳熾能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10 │趙寶林 │102年12月冬季北海賽 │
└──┴──────┴─────────────────┘
附表二:
┌──┬───┬────┬────┬─────┬────┐
│編號│鴿舍 │會員名冊│投注者真│投注日期 │投注金額│
│ │編號 │登記姓名│實姓名 │ │(新臺幣 │
│ │ │ │ │ │/元) │
├──┼───┼────┼────┼─────┼────┤
│ 1 │058 │何世悟 │何世悟 │103.02.09 │41000 │
│ │ │ │ ├─────┼────┤
│ │ │ │ │103.03.09 │28000 │
├──┼───┼────┼────┼─────┼────┤
│ 2 │101 │中大 │黃志源 │103.02.09 │117000 │
│ │ │ │ │ ├────┤
│ │ │ │ │ │32000 │
│ │ │ │ │ ├────┤
│ │ │ │ │ │10000 │
│ │ │ │ ├─────┼────┤
│ │ │ │ │103.03.09 │103000 │
│ │ │ │ │ ├────┤
│ │ │ │ │ │31000 │
│ │ │ │ │ ├────┤
│ │ │ │ │ │14000 │
│ │ │ │ ├─────┼────┤
│ │ │ │ │103.03.23 │36000 │
│ │ │ │ │ ├────┤
│ │ │ │ │ │16000 │
├──┼───┼────┼────┼─────┼────┤
│ 3 │111 │林云崢 │林寅三 │103.02.09 │43000 │
│ │ │ │ │ ├────┤
│ │ │ │ │ │40000 │
│ │ │ │ ├─────┼────┤
│ │ │ │ │103.03.09 │52000 │
├──┼───┼────┼────┼─────┼────┤
│ 4 │198 │蔡國隆 │蔡國隆 │103.02.09 │8000 │
│ │ │ │ ├─────┼────┤
│ │ │ │ │103.03.09 │8000 │
│ │ │ │ ├─────┼────┤
│ │ │ │ │103.03.23 │12000 │
├──┼───┼────┼────┼─────┼────┤
│ 5 │219 │詹詰賢 │詹詰賢 │103.02.09 │24000 │
│ │ │ │ │ ├────┤
│ │ │ │ │ │8000 │
│ │ │ │ ├─────┼────┤
│ │ │ │ │103.03.09 │9000 │
│ │ │ │ │ ├────┤
│ │ │ │ │ │8000 │
│ │ │ │ ├─────┼────┤
│ │ │ │ │103.03.23 │20000 │
├──┼───┼────┼────┼─────┼────┤
│ 6 │336 │周庭妤 │車庸正 │103.03.09 │15000 │
├──┼───┼────┼────┼─────┼────┤
│ 7 │488 │順福 │鍾志章 │103.02.09 │88000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103.03.09 │70000 │
├──┼───┼────┼────┼─────┼────┤
│ 8 │519 │賴憶樺 │賴瓏升 │103.02.09 │62000 │
│ │ │ │ ├─────┼────┤
│ │ │ │ │103.03.09 │52000 │
│ │ │ │ ├─────┼────┤
│ │ │ │ │103.03.23 │15000 │
├──┼───┼────┼────┼─────┼────┤
│ 9 │672 │張淑美 │林焜招 │103.02.09 │13000 │
│ │ │ │ ├─────┼────┤
│ │ │ │ │103.03.09 │13000 │
│ │ │ │ ├─────┼────┤
│ │ │ │ │103.03.23 │10000 │
├──┼───┼────┼────┼─────┼────┤
│10 │741 │洪朝煌 │洪朝煌 │103.02.09 │20000 │
│ │ │ │ ├─────┼────┤
│ │ │ │ │103.03.09 │20000 │
├──┼───┼────┼────┼─────┼────┤
│11 │767 │黃枝發 │黃枝發 │103.02.09 │11000 │
│ │ │ │ ├─────┼────┤
│ │ │ │ │103.03.09 │20000 │
│ │ │ │ │ ├────┤
│ │ │ │ │ │8000 │
│ │ │ │ ├─────┼────┤
│ │ │ │ │103.03.23 │4000 │
│ │ │ │ │ ├────┤
│ │ │ │ │ │10000 │
├──┼───┼────┼────┼─────┼────┤
│12 │892 │賴榮松 │賴榮松 │103.03.09 │15000 │
├──┼───┼────┼────┼─────┼────┤
│13 │004 │楊志叁 │楊志鏗 │103.02.09 │7000 │
├──┼───┼────┼────┼─────┼────┤
│14 │006 │古召銘 │古召銘 │103.02.09 │3000 │
│ │ │ │ ├─────┼────┤
│ │ │ │ │103.03.09 │10000 │
├──┼───┼────┼────┼─────┼────┤
│15 │007 │黃葵禎 │林銘河 │103.02.09 │2000 │
├──┼───┼────┼────┼─────┼────┤
│16 │010 │廖顯明 │廖述松 │103.02.09 │7000 │
│ │ │ │ ├─────┼────┤
│ │ │ │ │103.03.09 │5000 │
│ │ │ │ ├─────┼────┤
│ │ │ │ │103.03.23 │4000 │
├──┼───┼────┼────┼─────┼────┤
│17 │017 │李宗鑫 │李宗鑫 │103.02.09 │19000 │
│ │ │ │ ├─────┼────┤
│ │ │ │ │103.03.09 │12000 │
│ │ │ │ ├─────┼────┤
│ │ │ │ │103.03.23 │12000 │
├──┼───┼────┼────┼─────┼────┤
│18 │021 │美家 │曾有照 │103.02.09 │27000 │
│ │ │ │ ├─────┼────┤
│ │ │ │ │103.03.09 │17000 │
│ │ │ │ ├─────┼────┤
│ │ │ │ │103.03.23 │5000 │
├──┼───┼────┼────┼─────┼────┤
│19 │031 │巫永泉 │巫永泉 │103.02.09 │9000 │
│ │ │ │ ├─────┼────┤
│ │ │ │ │103.03.23 │4000 │
├──┼───┼────┼────┼─────┼────┤
│20 │032 │林耀煌 │林冠仁 │103.02.09 │21000 │
│ │ │ │ ├─────┼────┤
│ │ │ │ │103.03.09 │21000 │
│ │ │ │ ├─────┼────┤
│ │ │ │ │103.03.23 │9000 │
├──┼───┼────┼────┼─────┼────┤
│21 │042 │楊宗樺 │楊進發 │103.02.09 │11000 │
│ │ │ │ ├─────┼────┤
│ │ │ │ │103.03.09 │10000 │
├──┼───┼────┼────┼─────┼────┤
│22 │061 │王惠君 │簡啟川 │103.02.09 │24000 │
│ │ │ │ │ ├────┤
│ │ │ │ │ │15000 │
├──┼───┼────┼────┼─────┼────┤
│23 │072 │李玉山 │李傳榮 │103.02.09 │6000 │
│ │ │ │ ├─────┼────┤
│ │ │ │ │103.03.09 │4000 │
├──┼───┼────┼────┼─────┼────┤
│24 │074 │楊金賜 │楊金賜 │103.02.09 │1000 │
├──┼───┼────┼────┼─────┼────┤
│25 │089 │曾秀鸞 │徐國基 │103.02.09 │45000 │
│ │ │ │ ├─────┼────┤
│ │ │ │ │103.03.09 │32000 │
│ │ │ │ ├─────┼────┤
│ │ │ │ │103.03.23 │10000 │
├──┼───┼────┼────┼─────┼────┤
│26 │115 │林烽琪 │林烽琪 │103.02.09 │5000 │
├──┼───┼────┼────┼─────┼────┤
│27 │157 │高鐵鴿舍│林金固 │103.02.09 │12000 │
│ │ │ │ │ ├────┤
│ │ │ │ │ │6000 │
│ │ │ │ ├─────┼────┤
│ │ │ │ │103.03.09 │40000 │
│ │ │ │ │ ├────┤
│ │ │ │ │ │13000 │
│ │ │ │ ├─────┼────┤
│ │ │ │ │103.03.23 │16000 │
├──┼───┼────┼────┼─────┼────┤
│28 │171 │記嘉柔 │紀淑清 │103.02.09 │6000 │
│ │ │ │ ├─────┼────┤
│ │ │ │ │103.03.23 │8000 │
├──┼───┼────┼────┼─────┼────┤
│29 │188 │邱福財 │邱福財 │103.02.09 │25000 │
├──┼───┼────┼────┼─────┼────┤
│30 │222 │陳亦湘 │陳燦林 │103.02.09 │15000 │
│ │ │ │ ├─────┼────┤
│ │ │ │ │103.03.09 │5000 │
│ │ │ │ ├─────┼────┤
│ │ │ │ │103.03.23 │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