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4年度,353號
TCDM,104,審簡,353,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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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義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 年度偵字
第3043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且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審易字第679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白義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九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白義蕭因與蔡奇哲有債務上糾紛,竟心生不滿,於民國103 年11月初,至臺中市太平區樹德路「生存遊戲器具販售店」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空氣槍(經送鑑定,其單位面積動能為 6.87焦耳/ 平方公分,未具殺傷力,經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 之處分)等物,嗣萌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在如附表一所示 時間及地點,持上開空氣槍隨意射擊,擊中如附表一所示自 小客車車窗玻璃表面產生碎痕,致令不堪使用。嗣經警調閱 路口監視器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白義蕭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蔡奇哲賴育奇、許長業、吳敏瑗、陳俊州、余 協進、溫茲翔、王鍶宜、劉桂蘭於警詢之指訴。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6張。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五)現場照片6張。
(六)槍枝初步檢視照片11張。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1份。 (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2月29日刑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定書。
(九)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等物。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 罪。被告所犯上開9 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 罰。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 第1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 後,於99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9 罪,均應論累犯,並均依法加重其 刑。審酌被告僅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即以空氣槍隨意射擊 不特定人之汽車玻璃,造成告訴人蔡奇哲等9 人財物上之損 失,且迄今未為適當賠償,行為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責難 ;惟另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學歷,家境勉持(見警卷調查筆 錄),犯罪後並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就所犯9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5 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受損車號及受損│宣告刑 │
│ │ │(臺中市東區)│ │情形 │ │
├──┼──────┼───────┼────┼───────┼───────────┤
│1 │103.11.14凌 │精武路217 巷26│蔡奇哲 │ABZ-0610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號停車場 │ │客車之3 面車窗│,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3.11.14凌 │南京東路1 段33│賴育奇 │8101-LE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6 號對面停車 │ │客車左後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格內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11.14凌 │進化路166號前 │許長業 │1059-P5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 │ │客車1 面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3.11.14凌 │進化路168 巷18│吳敏瑗 │4455-TQ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號前 │ │客車1 面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3.11.14凌 │進化路168 巷25│陳俊州 │AHG-1625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號 │ │客貨車1 面車窗│,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103.11.14凌 │南京東路1 段34│余協進 │3355-SB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0 號對面停車格│ │客車左後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內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103.11.14凌 │精武路與南京東│溫茲翔 │8880-C8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路附近 │ │客車1 面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3.11.14凌 │進化路168 巷76│王鍶宜 │AGA-0918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號前 │ │客車左後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103.11.14凌 │力行路24號前 │劉桂蘭 │MV-3312 號自小│白義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 │晨0時50分許 │ │ │客車左後車窗 │,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一 │空氣槍(含彈│1枝 │槍枝管制編號 │
│ │匣1個) │ │0000000000 │
├──┼──────┼────┼───────┤
│二 │非制式子彈(│16個 │ │




│ │CO2 氣體鋼瓶│ │ │
│ │) │ │ │
├──┼──────┼────┼───────┤
│三 │非制式子彈(│1個 │ │
│ │使用過CO2 氣│ │ │
│ │體鋼瓶) │ │ │
├──┼──────┼────┼───────┤
│四 │金屬彈丸 │1盒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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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