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63號
TCDM,104,交附民,63,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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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卓麗娟
原   告 張守成
被   告 劉昌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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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