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卓麗娟
原 告 張守成
被 告 劉昌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