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4年度,51號
TCDM,104,交訴,5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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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
定改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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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