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
定改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簡式程序之裁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