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曾緯弘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99號中
華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
第26456、26457、26458、26459、2646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本件應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曾緯弘部分撤銷。
曾緯弘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曾緯弘自民國101年2月16日起至2月22日止,加入許孟諺、 王洋程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劉小姐」、「陳大哥」 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而與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劉小姐」或「陳大哥」使用大陸電話 門號與曾緯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指示曾緯 弘至超商或快遞營業所等指定地點領取包裹後,持至家樂福 賣場之置物櫃內放置,再將該置物櫃之密碼回報「劉小姐」 或「陳大哥」,曾緯弘每領取及放置一件包裹,可獲得新臺 幣(下同)500元之報酬。曾緯弘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名義,領取附 表一所示之包裹,放置於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並回報「劉小 姐」或「陳大哥」,而該些包裹內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 戶。該「劉小姐」或「陳大哥」再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 ,致如附表二所示之鄭儷蓉、朱陳磬、李宏哲、吳定璋、吳 惠萍、謝宛臻、張季庭、戴伯恩、劉鈺烘、陶海南、劉玉琳 、陳玟伶、姚禹、楊宛庭、曹嘉如等15人陷於錯誤,而分別 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受騙金額 ,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指示車手許孟諺、王 洋程至前開置物櫃內取出該些人頭帳戶之提款資料,至各銀 行之提款機提領前開贓款,並匯入「劉小姐」或「陳大哥」 指示之其他帳戶內。嗣經鄭儷蓉等15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後,因曾緯弘自白犯罪,由本院普通庭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被害人鄭儷蓉、朱陳磬、李宏 哲、吳定璋、吳惠萍、謝宛臻、張季庭、戴伯恩、劉鈺烘、 陶海南、劉玉琳、陳玟伶、姚禹、楊宛庭、曹嘉如於警詢時 所為之陳述,及共犯許孟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未具結所 為之陳述,其性質均屬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 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情形 ,原雖無證據能力,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於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分別 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卻均未表 示無證據能力,並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卷第136、2 09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 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 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各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卷第 136、209頁),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⒈被告曾緯弘於本院審判期日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惟其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於檢察官偵訊(參偵字第26459 號卷一第48-50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參本院卷第136頁)中 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許孟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自白擔任 本件詐騙集團車手之情節相符(參偵字第18538號卷一第72- 74頁、偵字第11063號卷三第104-107頁)。 ⒉並經被害人鄭儷蓉(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16-17頁)、朱 陳磬(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18-19頁)、李宏哲(參偵字 第13643號卷一第21-21之1頁)、吳定璋(參偵字第13643號 卷一第24頁)、吳惠萍(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26-26之1 頁)、謝宛臻(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33-35頁)、張季庭 (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36-37頁)、戴伯恩(參偵字第13 643號卷一第39-40頁)、劉鈺烘(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4
1頁)、陶海南(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44-45之1頁)、劉 玉琳(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51-53頁)、陳玟伶(參偵字 第13643號卷一第59-60頁)、姚禹(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 第64-65頁)、楊宛庭(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72-73之1頁 )、曹嘉如(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75-75之1頁)於警詢 中證述被騙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經過明確。
⒊復有①楊凱仁玉山銀行楊梅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郵政)楊梅光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出入明細(參 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20-32頁),②黃翊婷中華郵政新竹東 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寮 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 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出入明細( 參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17-19、55-68頁),③王彥斌臺灣 土地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及出入明細(參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33-45頁),④方梓萍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 本資料及出入明細(參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46-54頁),⑤ 被害人鄭儷蓉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參偵 字第13643號卷一第17頁背面),⑥被害人朱陳磬提供之中 華郵政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20頁),⑦被 害人李宏哲提供之永豐銀行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 卷一第23頁),⑧被害人吳定璋提供之中華郵政ATM交易明 (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25頁),⑨被害人謝宛臻提供之 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35頁背 面),⑩被害人張季庭提供之中華郵政ATM交易明細(參偵 字第13643號卷一第38頁),⑪被害人戴伯恩提供之新光銀 行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40之1頁),⑫被 害人劉鈺烘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 43號卷一第43頁),⑬被害人劉玉琳提供之中華郵政ATM交 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57頁),⑭被害人陳玟伶 提供之中華郵政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61頁 ),⑮被害人姚禹提供之土地銀行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 3643號卷一第66頁),⑯被害人楊宛庭提供之中華郵政ATM 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74之1頁),⑰被害人曹 嘉如提供之中華郵政ATM交易明細(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 76頁),⑱楊凱仁中華郵政楊梅光華郵局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有被害人吳惠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款項(參偵字第26406號卷一第24頁),⑲黃翊婷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寮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顯示有被害人陶海南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參 偵字第26406號卷一第67-68頁)⑳楊先生(楊凱仁)寄出人 頭帳戶之新竹物流戶簽收單(參偵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85 頁)、黃翊婷寄出人頭帳戶之宅配通顧客收執聯(參偵字第 13643號卷一第29頁背面)、王彥斌寄出人頭帳戶之宅急便 配送聯(參偵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88頁)、方梓萍寄出人 頭帳戶之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參偵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9 1頁),㉑被告在家樂福賣場放置包裹及共犯許孟諺、王洋 程領取包裹之監視器擷取畫面(參偵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9 3-99頁),㉒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 譯文,內容為被告與「劉小姐」、「陳大哥」之對話(參偵 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123-164頁),㉓被告簽收附表一所示 包裹之簽收單(參偵字第13643號卷十二第86-92頁)等附卷 可稽。
⒋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吳惠萍於警詢中雖陳稱其匯3萬1342元 入楊凱仁之中華郵政楊梅光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匯6萬9999元至另華南銀行人頭帳戶內(參偵字第136 43號卷一第26頁),惟核諸楊凱仁之該中華郵政帳戶出入明 細,並無該3萬1342元匯入,卻有6萬9999元匯入,且匯出之 帳號與被害人吳惠萍所稱之匯出帳號即合作金庫東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帳號相同(參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24頁), 是可信被害人吳惠萍本件受騙金額為6萬9999元,並非3萬13 42元。
⒌附表二編號8之被害人戴伯恩於警詢中雖陳稱其匯9899元至 黃翊婷中華郵政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參偵字第13643號卷一第40頁背面),惟其所提供之交易 明細記載交易金額為9989元(參同偵卷第40之1頁),且黃 翊婷之該帳戶交易明細亦顯示被害人戴伯恩匯入之金額為99 89元(參偵字第26460號卷一第19頁),是可信被害人戴伯 恩本件受騙金額為9989元,並非9899元。 ⒍綜上,本院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經修正公布,並 於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僅就罰金刑之刑度予以修
正,舊法之罰金刑1千元,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之規定,換算等於新臺幣3萬元,遠較新法之(新 臺幣)50萬元為低,舊法對被告顯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①被告本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15罪,係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予分論併罰,②被告與許孟諺、王洋程及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綽號「劉小姐」、「陳大哥」之成年人,就附表 二所示各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 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吳惠萍被詐騙金額應為6萬9999元,編 號8之被害人戴伯恩被詐騙金額應為9989元,起訴書分別記 載為3萬1342元、9899元,均屬有誤,均應予更正,且本院 所認定多於起訴書所記載之金額部分,屬犯罪事實之擴張, 本院自得逕予審判,④附表二編號7及編號10部分,雖各有 兩次匯款行為,但此各係對同一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之接續 實行,各僅成立接續犯一罪。
⒊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起訴書起訴被告之 犯行為附表二部分(即起訴書之附表六,參起訴書第7頁) ,並非附表一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五),該附表一只是在闡 述被告分工部分,附表二方係成立詐欺罪之事實,此由詐欺 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亦可得知,原審判 決卻對附表一部分認定構成24罪予以判決,而未對附表二起 訴部分判決,顯係對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對未受請 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於法尚有未合。
⒋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宣告緩刑,雖因本件被害人多達15人,詐 騙金額高達43萬餘元,情節不輕,且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 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而不宜宣告緩刑,為無理由 ,惟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關於 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又因附表二編號5及編號8部分,本 院認定之金額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不符,且原審判決就附表 二之起訴事實未予判決,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本件自應 由本院為第一審判決。
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不思努力以正途賺取所需,卻以不法 手段將自己之獲利構築在別人之損失痛苦中,誠屬不該應予 非難,本件被害人多達15人,詐騙金額高達43萬餘元,情節 不輕,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參 本院卷第117頁),所為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關係,對社會 治安之影響非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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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取件銀行帳戶帳號、戶名 │ 被告領取及放置包裹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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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①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一、101年2月16日11時23分許,會計劉小姐│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文心南路 488│
│ │ 戶名:楊凱仁 │ 號「新竹物流東區營業所」假收件人「│
│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 中日國際公司」名義領取貨號00000000│
│ │ 光華郵局 │ 83的包裹。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二、101年2月16日11時46分許,業務曾緯弘│
│ │ 戶名:楊凱仁 │ 向同夥男子回報包裹已拿到,同夥男子│
│ │ │ 再叫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中區成功路66│
│ │ │ 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高浩昇│
│ │ │ 」名義領取包裹。 │
│ │ │三、101年2月16日12時2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已拿到,會計劉│
│ │ │ 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樂│
│ │ │ 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四、101年2月16日12時43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同夥男子回報包裹放置004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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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101年2月16日12時43分許,同夥陳姓男│
│ │ │ 子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西區博館路│
│ │ │ 117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楊 │
│ │ │ 勝榮」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16日12時58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包裹已拿到,13時│
│ │ │ 16分許,同夥陳姓男子指示業務曾緯弘│
│ │ │ 將包裹拿去「家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
│ │ │ 放。 │
│ │ │三、101年2月16日13時33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001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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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一、101年2月16日15時45分許,同夥陳姓男│
│ │ │ 子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大甲區順帆│
│ │ │ 路3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陳 │
│ │ │ 明吉」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16日16時07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去臺中市北區│
│ │ │ 北屯路45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
│ │ │ 「莊玉正」名義領取包裹,17時01分許│
│ │ │ ,業務曾緯弘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 │
│ │ │ 件包裹,會計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
│ │ │ 包裹拿到「家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 │
│ │ │三、101年2月16日17時27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004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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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一、101年2月17日13時18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大甲區順帆路│
│ │ │ 3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陳明 │
│ │ │ 吉」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17日13時57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 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17日14時45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004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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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一、101年2月17日14時50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北區北屯路45│
│ │ │ 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莊玉正│
│ │ │ 」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17日15時27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 樂福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17日16時09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13號櫃。 │
│ │ │(該包裹後由車手許孟諺取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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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一、101年2月18日12時08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北區北屯路45│
│ │ │ 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莊玉正│
│ │ │ 」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18日12時11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 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18日12時32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再次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北區北屯│
│ │ │ 路45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莊│
│ │ │ 玉正」名義領取包裹,12時51分許,業│
│ │ │ 務曾緯弘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 │
│ │ │ 裹,會計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
│ │ │ 拿去「家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四、101年2月18日13時1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004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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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一、101年2月18日13時16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
│ │ │ 路150號「黑貓宅急便臺中營業所」假 │
│ │ │ 收件人「張家富」名義領取貨號279463│
│ │ │ 6480包裹,寄件人叫「鄧卉均」。 │
│ │ │二、101年2月18日13時41分許,會計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 樂福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18日14時05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5號櫃。 │
│ │ │ (該包裹後由車手王洋程取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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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一、101年2月18日16時10分許,會計劉小姐│
│ │ 東門郵局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大里區永大街│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86號「台灣宅配通大里營業所」假受 │
│ │ 戶名:黃翊婷 │ 件人「葉政祐」名義領取貨號00000000│
│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寮分行│ 1894的包裹。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二、101年2月18日16時19分許,業務曾緯弘│
│ │ 戶名:黃翊婷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樂福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戶名:黃翊婷 │三、101年2月18日16時5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5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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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一、101年2月19日13時14分至14時14分許,│
│ │ │ 會計劉小姐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太│
│ │ │ 平區宜欣里宜昌路 420 號「賢德醫院 │
│ │ │ 」假收件人「唐正宜」名義領取包裹。│
│ │ │二、101年2月19日14時15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
│ │ │ 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19日15時06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5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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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 │一、101年2月20日9時45分至11時01分許,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同夥陳姓男子指示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
│ │戶名:王彥斌 │ 大甲區幼獅路跟幼三路路口假收件人「│
│ │ │ 陳明吉」名義領取包裹,11時06分許,│
│ │ │ 業務曾緯弘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包│
│ │ │ 裹。 │
│ │ │二、101年2月20日11時22分許,同夥陳姓男│
│ │ │ 子指示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中區自由路│
│ │ │ 2段107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
│ │ │ 王貴陽」名義領取包裹,11時53分許,│
│ │ │ 業務曾緯弘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包│
│ │ │ 裹,會計劉小姐又指示業務曾緯弘到臺│
│ │ │ 中市○○區○○○路000號「黑貓宅急 │
│ │ │ 便臺中營業所」假收件人「張家富」名│
│ │ │ 義領取貨號0000000000的包裹,寄件人│
│ │ │ 叫「王彥斌」,12時32分許,會計劉小│
│ │ │ 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包裹拿去「家樂福│
│ │ │ 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三、101年2月20日12時4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5號櫃。 │
│ │ │ (上揭包裹後由許孟諺取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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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一、101年2月20日12時45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太平區樹德路│
│ │ │ 275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唐 │
│ │ │ 正宜」名義領取貨號000000000000包裹│
│ │ │ 。 │
│ │ │二、101年2月20日13時12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15時 │
│ │ │ 24分許,會計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
│ │ │ 包裹拿去「家樂福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 │
│ │ │三、101年2月20日15時49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5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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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一、101年2月21日11時41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太平區樹德路│
│ │ │ 275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唐 │
│ │ │ 正宜」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21日12時09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1件包裹,同 │
│ │ │ 夥陳姓男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到臺中市│
│ │ │ 太平區中山路2段348號「803國軍醫院 │
│ │ │ 」向黑貓宅急便的司機假收件人「唐正│
│ │ │ 宜」名義領取貨號0000000000包裹,寄│
│ │ │ 件人叫「熊逸柔」。 │
│ │ │三、101年2月21日12時3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到臺中市中區│
│ │ │ 自由路2段107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
│ │ │ 件人「王貴陽」名義領取包裹。 │
│ │ │四、101年2月21日12時52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身上4件包裹 │
│ │ │ 拿去「家樂福文心店」寄物櫃置放。 │
│ │ │五、101年2月21日13時09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6號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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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一、101年2月21日13時09分許,會計劉小姐│
│ │ │ 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中科路899之1│
│ │ │ 號「鑫達貨運公司」假收件人「松美國│
│ │ │ 際」名義領取貨號0000000000包裹。 │
│ │ │二、101年2月21日13時44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到臺中市南屯│
│ │ │ 區永春東路150號「黑貓宅急便臺中營 │
│ │ │ 業所」假收件人「張家富」名義領取貨│
│ │ │ 號0000000000包裹,寄件人叫「陳沛琪│
│ │ │ 」。 │
│ │ │三、101年2月21日14時30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拿到2件包裹,會計 │
│ │ │ 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身上3件包裹 │
│ │ │ 拿去「家樂福青海店」寄物櫃置放。 │
│ │ │四、101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會計劉小姐回報包裹放置4號櫃,會 │
│ │ │ 計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去「家樂福青│
│ │ │ 海店」7號寄物櫃取今天取包裹的薪水 │
│ │ │ ,15時02分,業務曾緯弘向會計劉小姐│
│ │ │ 回報拿到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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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一、101年2月22日09時45分許,同夥陳姓男│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子通知業務曾緯弘到臺中市中區自由路│
│ │戶名:方梓萍 │ 2段107號「全家便利超商」假收件人「│
│ │ │ 王貴陽」名義領取包裹。 │
│ │ │二、101年2月22日11時29分許,曾緯弘向同│
│ │ │ 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2件包裹,同夥陳 │
│ │ │ 姓男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到臺中市大里│
│ │ │ 區中興路1段118號「新竹貨運大里營業│
│ │ │ 所」假收件人「松美國際」名義領取貨│
│ │ │ 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包裹。(查│
│ │ │ 0000000000寄件人為「方梓萍」、6085│
│ │ │ 782872寄件人為「郭文發」) │
│ │ │三、101年2月22日12時21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2件包裹,同 │
│ │ │ 夥陳姓男子指示業務曾緯弘再到臺中市│
│ │ │ 中區自由路2段107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假收件人「王貴陽」名義領取包裹。 │
│ │ │四、101年2月22日12時40分許,業務曾緯弘│
│ │ │ 向同夥陳姓男子回報拿到1件包裹,會 │
│ │ │ 計劉小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將身上5件包 │
│ │ │ 裹拿到「家樂福青海店」分別置放於寄│
│ │ │ 物櫃。 │
│ │ │五、101年2月22日13時許,業務曾緯弘向會│
│ │ │ 計劉小姐回報3個包裹放置2號櫃,新竹│
│ │ │ 物流的2個包裹置放於1號櫃,會計劉小│
│ │ │ 姐指示業務曾緯弘到「家樂福崇德店」│
│ │ │ 94號櫃取今天取件的薪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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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六):
┌──┬────────┬───┬───────┬─────┬─────────┬──────────┐
│編號│ 匯入之人頭帳戶 │被害人│ 匯款時間 │ 受騙金額 │ 詐騙方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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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鄭儷蓉│101年2月16日19│2萬9985元 │鄭儷蓉於101年2月16│曾緯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分行 │ │時許 │ │日18時28分許,接獲│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帳號:000-000000│ │ │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0000 │ │ │ │借PCHOME賣場客服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戶名:楊凱仁 │ │ │ │名義,誆稱鄭儷蓉之│ │
│ │ │ │ │ │前網路購物之商品出│ │
│ │ │ │ │ │貨單簽收有誤,導致│ │
│ │ │ │ │ │變成分期付款,稱要│ │
│ │ │ │ │ │幫鄭儷蓉做取消分期│ │
│ │ │ │ │ │扣款,鄭儷蓉不疑有│ │
│ │ │ │ │ │他,便按照指示於同│ │
│ │ │ │ │ │日19時許,在臺北市│ │
│ │ │ │ │ │士林區大北路14號1 │ │
│ │ │ │ │ │樓「7-11」便利超商│ │
│ │ │ │ │ │內之提款機操作進而│ │
│ │ │ │ │ │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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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朱陳磬│101年2月16日19│2萬3555元 │朱陳磬於101年2月16│曾緯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時12分許 │ │日18時44分許,接獲│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奇摩網拍賣家之名義│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誆稱朱陳磬之前購│ │
│ │ │ │ │ │買物品結帳時,因某│ │
│ │ │ │ │ │種因素而導致變成分│ │
│ │ │ │ │ │期付款,朱陳磬沒多│ │
│ │ │ │ │ │久又接到自稱是郵局│ │
│ │ │ │ │ │的電話,稱要幫朱陳│ │
│ │ │ │ │ │磬做取消分期扣款,│ │
│ │ │ │ │ │朱陳磬不疑有他,便│ │
│ │ │ │ │ │按照指示於同日19時│ │
│ │ │ │ │ │12分許,在臺北市內│ │
│ │ │ │ │ │湖區內湖路1段311號│ │
│ │ │ │ │ │之郵局提款機操作進│ │
│ │ │ │ │ │而遭詐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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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李宏哲│101年2月16日19│1萬6123元 │李宏哲於101年2月16│曾緯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時22分 │ │日18時35分許,由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開詐騙集團成員假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路賣家之名義,誆稱│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李宏哲之前購買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