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吳維瑄
原 告 吳承恩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依婷
原 告 吳孫招智
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陳依婷(臺中市西屯區杏林
被 告 楊炳勝
被 告 劉明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29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