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斟
聲 請 人 蔡涵羽
相 對 人 呂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德馨於民國103年4月3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整,約定於103年8月 12日起陸續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金額為20,000,000元,債權額比 例為蔡斟5分之4、蔡涵羽5分之1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 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
三、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 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 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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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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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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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湖西鄉 │城北 │ │1123 │旱 │ │ │3113.03 │5分之3 │重測前為大城│
│ │ │ │ │ │ │ │ │ │ │ │北段94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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