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9號
TYDV,104,除,259,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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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訴訟代理人 戴郁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 年1 月1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4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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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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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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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92年1月8日 │210,000元 │FF八五七五六六│ │
│1 │壢分行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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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