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12號
TYDV,104,訴,912,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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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林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易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4,8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464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
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3,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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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華明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