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張庭溱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詩麟、桃園市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 萬7,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