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楊殿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楊憲琳
楊彗妡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楊浩宗
楊玉潔
丘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繳交之相關稅捐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