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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26號
TYDV,104,訴,726,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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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楊殿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楊憲琳
      楊彗妡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楊浩宗
      楊玉潔
      丘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繳交之相關稅捐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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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