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2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呂理勤(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理興(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理忠(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美華(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貴婷(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采鈴(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棋揚(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棋舜(即呂芳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325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 ㎡公告土地現值9,900 元/ ㎡被告呂理勤應繼分1/8 =413,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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