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42號
TYDV,104,訴,642,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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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呂理勤(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理興(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理忠(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呂美華(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貴婷(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采鈴(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棋揚(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張棋舜(即呂芳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325 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 ㎡公告土地現值9,900 元/ ㎡
被告呂理勤應繼分1/8 =413,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52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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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