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0號原 告 彭曉恩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被 告 徐永嘉 徐謝枝妹 徐永洪 徐杰瑋 徐詩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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