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58號
TYDV,104,訴,358,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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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瑋倫即興安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麗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58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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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