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2號
TYDV,104,訴,132,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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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紹宗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姜水浪
      詹達清
      戴興正
      戴興泉
      蔡辰光
      謝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32 號確認袋地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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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