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61號
TYDV,104,訴,1061,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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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謝敏華
被   告 陳順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 以104 年度補字第2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104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住 所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 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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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