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8號
TYDV,104,補,348,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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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發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啟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74,
000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6 月18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
幣之賣出匯率為31.012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03,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8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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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睿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