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陳孝康
法定代理人 陳鏜全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208,
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