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張徐秀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國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土地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1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250 元【計算式:141 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317,
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3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1,091,250 元【計算式:485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1,091,250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6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3,379,600 元【計算式:198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3,400 元×權利範圍1/2 =3,379,600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四)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5-11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83,250元【計算式:3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83,250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五)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5-3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544,500 元【計算式:242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544,500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六)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4-2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607,500 元【計算式:27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607,500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七)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4-1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423,000 元【計算式:188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500 元×權利範圍1/2 =423,000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八)請求被告返還系爭267 地號土地部分:此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71,400元【計算式:4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3,400 元×權利範圍1/2 =71,4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6,517,750 元【計算式:317,
250 元+1,091,250 元+3,379,600 元+83,250元+544,50
0 元+607,500 元+423,000 元+71,400元=6,517,7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