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7號
TYDV,104,補,327,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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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附10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奇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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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