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魏冠錦
被 告 周泓君即楷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萬6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