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非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歐成隆
相 對 人 歐自立
歐自偉
歐桂英
歐蘭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凱玲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 ,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此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預納聲請費用,經 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 日 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3 年6 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4條、第21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