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羅彩
相 對 人 王政沛
王政偊
關 係 人 羅月凰
伍茂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羅月凰(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王政沛(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王榮楷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伍茂鑫(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王政偊(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王榮楷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參以該條文之立法理由記載略以:本條第2 項所定「依法不 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 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 情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王政沛、王政偊之母 ,而該等未成年人之父王榮楷於民國104 年4 月3 日死亡, 聲請人依法為該等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然為辦理遺產繼 承、分割時,因聲請人及未成年人王政沛、王政偊同為繼承 人,違反民法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致無法辦理遺產之繼承 、分割,爰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王政沛之阿姨羅月凰、未成年 人王政偊之舅舅伍茂鑫為該等未成年人辦理關於被繼承人王 榮楷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未成年 人王政沛、王政偊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王 榮楷之繼承人,自有利害衝突以及雙方代理之禁止問題,依 上列規定,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確有其必要性。核以關係人羅 月凰係未成年人王政沛之阿姨,關係人伍茂鑫霞為未成年人 王政偊之舅舅,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中, 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等未
成年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如由羅月凰擔任未成年人王 政沛之代理人、由伍茂鑫擔任未成年人王政偊之代理人,對 其等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且羅月凰、伍茂鑫亦書立同 意書表明擔任未成年人王政沛、王政偊特別代理人之意願。 從而,就未成年人王政沛、王政偊對於被繼承人王榮楷之遺 產繼承、分割事件,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分別選任羅月凰、伍 茂鑫為未成年人王政沛、王政偊之特別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