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66號
TYDV,104,司聲,266,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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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鄭玉玲
相 對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3 年度全字第248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40萬元之擔保金,並以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15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 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表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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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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