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
聲 明 人 郭淑貞
朱浤溢
朱姵璇
朱宸龍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郭淑貞
聲 明 人 郭雅珍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郭清議(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郭清議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拋棄繼承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拋棄繼承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繼承權拋棄書,其上應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拋棄繼承聲請狀上之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四、上開文狀上,有關未成年人朱浤溢、朱姵璇、朱宸龍部分,
除其本人之印文外,法定代理人朱金火、郭淑貞亦應併同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