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755號
TYDV,104,司繼,755,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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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
聲 明 人 郭淑貞
      朱浤溢
      朱姵璇
      朱宸龍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郭淑貞
聲 明 人 郭雅珍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郭清議(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郭清議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拋棄繼承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拋棄繼承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繼承權拋棄書,其上應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三、拋棄繼承聲請狀上之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四、上開文狀上,有關未成年人朱浤溢朱姵璇朱宸龍部分,
  除其本人之印文外,法定代理人朱金火郭淑貞亦應併同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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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