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494號
TYDV,104,司繼,494,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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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94號
聲 明 人 賴德勝
      賴建君
      賴彥婷
前列賴建君賴彥婷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德勝
      陳惠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賴建君賴彥婷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應補列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
    請均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
    賴建君賴彥婷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
    並由其法定代理人表明法代之名義併同簽名蓋章。
(二)、提出賴瑞櫻之除戶謄本。
(三)、提出聲請人賴建君賴彥婷法定代理人陳惠玲之印鑑證
    明(應與繼承權拋棄書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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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