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961號
TYDV,104,司票,4961,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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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61號
聲 請 人 林家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德成劉英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
  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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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