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61號聲 請 人 林家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德成、劉英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 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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