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秋安
非訟代理人 廖孝珮
相 對 人 梁家添(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遠均(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貞麗(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邱梁聰妹(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算妹(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梅玉(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錦圓(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梁詩婕(即梁雲爐及梁陳寶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梁雲爐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梁雲爐、梁家添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 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梁雲爐及其繼承人梁陳寶妹分別於98 年2 月3 日及100 年5 月24日死亡,並依法由相對人繼承, 並為分割繼承登記。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