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56號
TYDV,104,司催,356,2015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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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吳天銘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向派出所補正委任狀及更正報案證明之
  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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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