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38號
TYDV,104,司催,338,2015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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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儀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
  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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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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