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聲 請 人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鄧文正應於聲請狀底蓋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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