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30號
TYDV,104,司催,330,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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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鄧文正應於聲請狀底蓋章
  。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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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