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立瑋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治淳
人
債 務 人 鄭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玖
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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