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709號
TYDV,104,司促,13709,2015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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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何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就100 年9 月7 日委託保管書、100 年11月3 日
  借款契約書之未償還金額各為多少?
三、依100 年11月3 日借款契約書所示,該筆借款之清償期限尚
  未屆至,請釋明已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筆借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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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