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 權 人 何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秋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就100 年9 月7 日委託保管書、100 年11月3 日
借款契約書之未償還金額各為多少?
三、依100 年11月3 日借款契約書所示,該筆借款之清償期限尚
未屆至,請釋明已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筆借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