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汪俊德
債 務 人 羅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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