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609號
TYDV,104,司促,13609,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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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
債 權 人 長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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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