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09號債 權 人 長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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