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四九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五萬零二百七十二元,及自民 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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